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恢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99号科工贸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0年0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5003203464,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立村周乡屯。
被执行人:***,男,1949年01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4901033415,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立村周乡屯。
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2197.6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扣划,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贝尔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黑010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越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