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2658号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1382767M,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416幢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1元,减半收取计1410.5元,由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