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2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民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中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1957674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百大财富中心C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63448U。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3822元,由上诉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永
审判员焦波
审判员魏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陆漫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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