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与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0-06-2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甲。
委托代理人柴云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祁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祁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祁某某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俊
代理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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