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甲。 委托代理人柴云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祁某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祁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祁某某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