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力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力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力诚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力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0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上海蓝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121793.12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