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1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84X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吕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裁字第071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协议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仲裁费约人民币29715237.23元。
截止目前为止,本案执行到位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如期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05月07、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多元,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均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