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553号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84XQ。
法定代表人:吕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婧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6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阐明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艺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