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410号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6884XQ。
法定代表人:吕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锋,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婧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侗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代康倩,女,土家族,1986年11月26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王世能,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女,侗族,1982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康倩、王世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