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7456号
原告:***,男,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吕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靖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龙梅,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魏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成 琳
书 记 员 康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