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6某某与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2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34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2488632M,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建材市场内(204国道西门段)。
法定代表人:赵和伍。
原告***诉被告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圣
人民陪审员  吴雪荣
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史福宜
书 记 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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