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71726A。
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俊杰,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建材市场内(204国道西门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2488632M。
定代表人赵和伍。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执行人***、***、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66124元、利息7383.81元、滞纳金3614.75元,合计77122.56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就***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苏E×××××)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限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88元,由***、***、太仓市顺昌拆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9610.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2018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5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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