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伍与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6-0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种伍。
被执行人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种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8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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