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3825号
原告:郑州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3号楼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纪合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