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鑫双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方明街5号。
法定代表人:窦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鑫双喜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