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8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2民初4950号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于2019年5月15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930元为基数,自立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电机生产销售业务。自2006年起,被告多次从位于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的原告处赊购电机,期间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17年1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电机款5593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清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处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55930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提供货物,被告负有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9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55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5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禹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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