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1683号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
关于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电机生产及销售业务,2009年至2015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到原告处多次购买电机。2010年6月22日、2010年8月12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各一份,共计22900元。出具欠条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并对欠条形成后所发生的业务进行实时支付,双方不再发生业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清偿,故诉请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所诉的被告***身份信息情况不能确定,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禹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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