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1653号
原告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舒克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桂芝,该单位职工。
被告东丰县白云新城厚德热力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昌,经理。
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与东丰县白云新城厚德热力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