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同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春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雨,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雨,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科,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广东真智(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总商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扬,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诉人阳江市同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均、原审第三人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江市同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8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广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许佩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