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富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2071行再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富,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胜河组,公民身份号码512************443。
委托代理人:黄文忠,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30U。
法定代表人:王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泳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盈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M。
法定代表人:张丽新。
委托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0K。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原审原告**富不服原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并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粤2071行初140号行政判决,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富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粤20行申1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8)粤2071行初140号行政判决,指令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富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原审原告**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当一并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富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富负担。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蔡 健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倩
李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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