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闻聖博源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容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2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4民初1189号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闻聖博源装饰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
被告:哈尔滨容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闻聖博源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容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在本院审理工程中,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作为原告起诉,已经丧失主体资格,系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闻聖博源装饰材料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