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01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781民初195号
原告: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通宾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与被告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德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哈德恩公司给付工程款1,443,975.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哈德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华安公司与哈德恩公司(更名前为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内容:华安公司承建哈德恩公司二期工程料场、锅炉房、循环水池、厂区道路及厂房地面项目,合同价款暂定为5,800,000.00元,最终价款以结算为准;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支付。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华安公司如期开工,按期竣工交付。2016年8月7日,双方对该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743,975.09元。2016年9月6日,哈德恩公司就上述欠款给华安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40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90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工程款1,443,975.09元。因哈德恩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2018年初,华安公司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2018年12月31日前,哈德恩公司没有履行给付剩余工程款1,443,975.09元,故提出上述诉请。
哈德恩公司辩称:哈德恩公司二期工程从未开工建设,厂内路面硬化,锅炉房以及量水池在哈德恩公司账面上总造价为1,500,000.00元左右,华安公司所述工程款远超过实际施工的工程价值,超过部分哈德恩公司不同意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华安公司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关于华安公司提交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还款协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哈德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日,华安公司与哈德恩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哈德恩公司将铁力市工业园区内的锅炉房、料场、循环水池土建部分、装饰装修以及图纸范围内电气、水暖工程、厂区道路、厂房地面及设备基础承包给华安公司,合同价款暂估价为5,800,000.00元,开工日期2013年7月6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2016年9月6日,双方达成工程款还款协议,结算总金额为2,743,975.09元,并约定,哈德恩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40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90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443,975.09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7日,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华安公司与哈德恩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德恩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给付华安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哈德恩公司应承担给付华安公司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哈德恩公司所作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3,975.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6.00元,减半收取计8,898.00元,由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