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781民初150号
原告: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建筑公司)与被告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德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安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德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哈德恩公司偿还欠款1300000.00元;2.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00000.00元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900000.00元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上述两笔违约金至判决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哈德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华安建筑公司与哈德恩公司(更名前为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二期工程料场、锅炉房、循环水池、厂区道路及厂房地面项目,合同价款暂定为5800000.00元,最终价款以结算为准;付款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等主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华安建筑公司如期开工,按期竣工交付。2016年8月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其结算金额为:2743975.09元。期间哈德恩公司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2016年9月6日哈德恩公司就上述欠款给华安建筑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4000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900000.00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由于哈德恩公司的拖欠,华安建筑公司的经营状况已陷困境。为维护华安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尽快给予公正裁决。
哈德恩公司辩称:哈德恩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由铁力黑水公司收购原哈德恩公司,85%股权重新设立的法人单位,并非是原哈德恩公司直接改名称法人组织,哈德恩公司在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的申请,原因为原哈德恩公司法人***已向贵院起诉了黑水公司,就双方新设立的哈德恩公司股权协议要求解除,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了本案的审理,如一旦双方的协议解除,黑水公司就没有义务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说***作为集团法人也没有权利参与诉讼,因此建议法庭中止本案审理;华安建筑公司诉请的建筑合同纠纷在其公司接管的原哈德恩公司财务帐中没有体现,建议法庭追加原哈德恩公司法人为第三人参与本案,否则无法查清本案工程款的数额和给付工程款以及工程的施工量和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等问题。综上,为了便于本案审理其公司暂时不同意给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华安建筑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显示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至、法定代表人、登记状态等相关信息,予以认定。2.华安建筑公司提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开工、竣工日期及工程价款等相关内容,予以认定。3.华安建筑公司提供工程结算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予以认定。4.华安建筑公司提供工程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协议约定工程款数额及还款期限,予以认定。5.哈德恩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1日,华安建筑公司与哈德恩公司双方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年产6万吨抗磨***、锅炉房、循环水池、厂区道路及厂房地面,工程地点:铁力市工业园区,工程承包范围:锅炉房、料场、循环水池土建部分、装饰装修、以及图纸范围内电气、水暖工程。厂区道路、厂房地面及设备基础,开工日期2013年7月6日,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暂估价5800000.00元(详见合同)。2016年8月7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743975.09元。2016年9月6日,双方达成工程款还款协议,约定哈德恩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40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90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443975.09元(详见还款协议)。
另查明,2017年9月27日,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华安建筑公司与哈德恩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德恩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华安建筑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哈德恩公司应承担给付华安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现哈德恩公司系为哈德恩公司更名而来,股东变更不影响其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其提出中止本案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华安建筑公司主张违约金即还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予以支持。40000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90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哈尔滨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上两笔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分段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0元由铁力哈德恩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