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601号之五
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经济开发区东升路西、焦墨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29日申请人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咸宁)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