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二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1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二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执恢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 晨
审 判 员 张丽莉
审 判 员 刘 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黄殿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