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冯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14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4民初29号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孝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红(原告****),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詹萍,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
审判长吴义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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