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6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4民初1479号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44699520N。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54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卫生院,住所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南北街上段***号,登记号45132101451090411C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元,由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翔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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