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17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遂中民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遂宁市安居区场镇,组织机构代码744699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53年8月9日,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
上诉人***、遂宁市兴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遂宁兴欣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双方又未达成结算协议,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但因上诉人***在一审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中所需测量费,导致一审对***所完成的工程量未进行鉴定。鉴于上诉人***在二审中重新申请鉴定,并愿意交纳鉴定费用,为了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文
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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