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1民初268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陈桥镇工业集中区4号。
法定代表人:乔荣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城桥镇中津路22号2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新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现代科技服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彦,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萍乡市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2020年6月25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5元,减半收到101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宝宏
审 判 员 张满满
人民陪审员 徐善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