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骏驰公司是否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虽然**提交了俊驰公司与古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公司与**之间未签订相关合同,**提交的劳务合作合同、施工进度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劳务费欠条、罚款整改通知单、施工进度协议、施工通知单等证据,无法证明**向**出具劳务费欠条的行为,系代表俊驰公司的职务行为。**仅依据**为其出具的劳务费欠条,要求俊驰公司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依据不足。故,二审改判**向**支付劳务费,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审判员  **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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