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21民初66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劳资员。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审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淄民三终字第78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在此期间,本院根据案情和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伊护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郝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