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心叉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6号汉阳人信汇B地块9、10、11栋11号楼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4号地块7栋8层4室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心叉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0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心叉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服务费118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9.33元(以118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77元;以上款项共计12093.8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2093.8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