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313号
原告:湖北毅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M地块碧桂园泰富国际一期2号楼15层C04室(商务秘书SQ-19)。
法定代表人:雷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7栋8层4室2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姣。
原告湖北毅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湖北毅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毅海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湖北毅海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鲁晓宁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