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06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6民初1156号
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大屯乡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郗改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强,男,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转运街路北中心汽车站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委托代理人:董书军,男,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培培,女,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102号。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会燕,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群众,住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四层东。
负责人:魏艳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宏波,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群众,住邢台市临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东晓,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赵林灿,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赵东晓、赵林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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