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0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03624号
原告: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葛巷村。
法定代表人:方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磊、李凡,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兵、黄兰,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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