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13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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