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