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5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委托代理人:黄兰、刘振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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