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1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委托代理人:黄兰、刘振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文彤
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
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