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7384号
原告
原告:宁波万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2U2DX6)。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繁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晓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770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钱家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宁波万湖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文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