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10行审2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5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8.8平方米土地;2、缴纳罚款人民币10332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5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5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8.8平方米(合1.033亩)土地”,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2〕50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罚款人民币10332元,由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