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某某道办事处、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3031号 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彤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办事处)、被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政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道办事处、城建集团支付市政公司工程款612959元;2.***道办事处、城建集团支付市政公司损失75254.26元(按同期贷款利率5.25%计,从2015年7月23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916天,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3.鉴定费6136元由***道办事处、城建集团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彤彤,***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城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中杭州市余杭区***道永西村截污纳管工程的发包方为***道办事处,该工程经城建集团介绍由市政公司施工。开工时间为2015年7月8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7月23日。 因案涉工程需要投招标但未进行投招标等原因,涉案工程完工后***道办事处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现市政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道办事处同意将经鉴定后确认的工程款571174.99元支付给城建集团,城建集团认为与其无关应直接支付给市政公司。 庭审中,各方对工程款571174.99元及鉴定费6136元无异议。市政公司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道办事处作为发包方的案涉工程应当投招标而未经投招标程序由市政公司施工,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实上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结合鉴定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道办事处应支付市政公司工程款571174.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1174.99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鉴定费6136元,系市政公司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市政公司诉请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道办事处有关由其向城建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再由城建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的抗辩,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也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工程款57117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利息损失(以571174.99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支付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鉴定费61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8元,减半收取5374元,由原告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负担587.50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负担47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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