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6518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朝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宁夏灵武市。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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