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6006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朝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宁夏灵武市。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