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6010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朝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宁夏灵武市。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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