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7281号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马莲台发电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不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宁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