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24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铭,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山东省日照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鲁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日照鲁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所诉被告***、被告日照鲁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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