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鲁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望海路芙蓉小区北沿街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0B8W58。
法定代表人:董磊,执行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鲁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