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3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22民初771号
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澧源镇和平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田富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绵源,董事长。
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县永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 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楚远
书 记 员  曹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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