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81民初1号
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七彩大道北侧(城北建材市场)3#-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BN17T。
法定代表人:刘伟华。
被告: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张会亭乡马庄村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BN17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93592549U。
法定代表人:马金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