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81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七彩大道北侧(城北建材市场)3#-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7UBN17T。
法定代表人:刘伟华。
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星耀城6号楼1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93592549U。
法定代表人:马金星。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8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847.4元及其自2019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1元。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赣0781执117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19年7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并到有关部门查询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公积金等信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公积金等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其,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源伟通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货款8084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1元。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12.71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沧州润沧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81执1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胡九平
审判员 李铭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