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保228号
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园小区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93720640A。
法定代表人:毕校林。
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吕俊。
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财产,并愿以相同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高县瑞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