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1民初103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谱区洪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吕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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